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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角度知识问答

颁布时间:2019-09-0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一、对哪些事项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由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五)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三、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谁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为被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为被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或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或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应当一并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上述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或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

另外,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除申请人以外,其他人可以参加税务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五、如何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六、何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七、如何计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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