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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7-07-13  

各州、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市、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74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以前欠缴或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地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的规定,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

二、按照云财综〔20097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2022331日后不再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退业务;之前清退所需资金,由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和支付。

三、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精神,依据《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进一步深入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

                                  2017712




关于转发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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