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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七部门转发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7-07-04  

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七部门转发

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云财预〔2017120

 

各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证监分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规范我省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认真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切实担负起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举债行为。要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跨部门联合防控”的责任机制,组织好本级财政、发展改革、司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证监等部门和机构,建立跨部门联合防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2号)规定,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负直接责任,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县(市、区)的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负总责。

二、全面摸底、深入清理排查

各州(市)、省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2016年以来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举债行为进行一次系统深入的清理和排查。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50号文”,深入排查政府举债融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投资基金(含政府单一出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等情况,重点分析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不存遗漏、不留死角。

各级各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要根据清理排查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政府债务规范管理摸底排查统计表》,主动、全面反映问题。各州(市)财政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的排查统计表、《关于深入排查、如实填报<政府债务规范管理摸底排查统计表>的承诺函》等相关情况,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及监管的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的《政府债务规范管理摸底排查统计表》、承诺函等情况进行汇总。汇总情况在加盖公章后于2017714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电子版一份),同时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和云南证监局。

2017714日前主动上报的问题,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分类妥善处置,进行整改,714日前未上报的问题,经查核实,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各级各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对清理排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要加强与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积极稳妥分类处置,全面纠正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精神,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事关全局的角度出发,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化管理责任,以本次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工作为契机,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规范PPP、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投资基金运作,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要确保责任到人,倒排时间,务于20177月底前清理整改到位,并出具《关于将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及时整改到位的承诺函》。

各州(市)财政局要将违规举债融资担保行为的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汇总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于84日前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级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主管的融资平台公司和有关国有企业的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于84日前行文报送省财政厅。报告内容要包括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清理整改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的同时,要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和云南证监局。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提请省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政府债务规范管理摸底排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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