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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7-01-20  

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179号)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和权力,规范监督行为,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报送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和云南省财政厅报送以下内容。

一、债务限额管理情况

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年末债务余额、外债转贷资金规模,以及是否分别控制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限额、年末限额、外债转贷额度之内;政府存量债务化解、存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二、债务预算管理情况

政府存量债务余额和债务限额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当年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新增政府债务是否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执行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是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情况

地方政府是否建立债务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制度;高风险地区是否切实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出现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地区是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按规定实施财政重整。

四、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地方政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担保和融资行为:地方政府是否存在通过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其他形式举借债务的情况;地方政府是否存在除外债转贷以外,为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地方政府是否存在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况;资产抵押或质押等融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五、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注入合法性、资产抵(质)押等融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否存在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的情况;地方政府是否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为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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