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切换栏目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财经法规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6-03-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三、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相关法规
法规解读
焦点推荐
零基础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新锐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财务精英就业保障计划
事务所审计就业保障计划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