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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颁布时间:2015-01-05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其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有所调整,为与之相适应,我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特发布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针对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及报送对象做了相应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3、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启用后,为便于纳税人申报,明确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建账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相关资料的报送形式。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公告将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6、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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