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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税收优惠

颁布时间:2016-09-23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该通知针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为: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通知并称,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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