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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将执行至2018年底

颁布时间:2016-09-06  

  为鼓励太阳能发电,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曾于2013年发布通知,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销售自产光伏发电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继续执行这一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文件精神,江西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中央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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