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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3-09-24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89)赣税三字第29号文件中的规定,我省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政策继续有效。因此,对应税单位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税局
2013年9月10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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