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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协[1994]348号

颁布时间:1994-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北京市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除免试科目外,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3.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工作的。

  四、申请注册应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卡》(格式附后);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具备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应试科目的合格证书;

  3.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4.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工作记录和有关证明及业务总结;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业绩、职业道德鉴定。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2.经所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资料;

  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注册或者不批准注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其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复议。如申请人不服复议结果,可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准予注册的,应将其全部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批准注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在20日内通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批准注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备案资料,经复查无异议的,将批准注册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发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发给申请人。

  六、申请注册人员应于办理注册时,交纳注册费。

  七、申请注册每半年办理一次。具体是5月10日至20日,11月10日至20日(遇公休日顺延)。

  八、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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