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监察检查局200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工作计划要点(二)
财办监[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五是吸收审计署、证监会的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组织的专家论证会。
——继续加强与审计署的工作协商。
2002年底以来,经过会商审计署,双方已达成了一定共识,协作机制初见成效。
通过进一步协商材料移送与处理方式,妥善解决审计署移送我部处理的涉及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问题。
——加强与证监会的监管配合。
(1)对于日常案件,财政部和证监会在互通检查名单、检查结果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谁检查,谁处理”的原则办理。
(2)对于审计署采取“一案二移”方式移送的案件,为了确保对涉案各方(如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律师等)的问题认定和处罚标准等协调一致,争取做到两家协商办理。
(3)对于国务院批办的重大案件,可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以一方为主进行调查处理,另一方予以配合。
(二)建立部内相关司局的协作机制
——与会计司合作,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报备制度,在现有信息采集系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档案库,跟踪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记录,重点掌握其历年接受检查和被处罚的情况。
结合实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建立执业质量分析检索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时监控和分析评价,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
——与条法司合作,配合条法司修改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调查研究,并在总结相关案件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向条法司提供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及具体建议。
——与中注协合作,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各自优势,研究划分行业自律和行政处罚的具体界限,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共同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
——与其他业务司局合作,充分利用相关司局业已掌握的企业会计信息,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存在的审计责任,对涉嫌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列入当年检查名单。
将检查和处罚的事务所名单及时抄送有关业务司局,以便跟踪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