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20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农村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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