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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玉米淀粉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6号

颁布时间:1996-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因玉米淀粉是以玉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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