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票字[1998]7号

颁布时间:1998-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605号)(下称“通知)悉,自1999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将原来按经济类型登记、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登记、统计。

  为与国家工商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改革相衔接,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统计报表由原来的分经济类型统计改为企业注册类型统计。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有税票中“经济类型”栏作为“注册类型”栏,把“注册类型”的内容填写在“经济类型”栏下。

  二、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其税收票证上的“注册类型”栏,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件)的最细化类型填写,如某私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填写“私营有限公司”;个体工商业户列为企业经济注册类型的第四大类,代码“400”,其中“410”

  为个体工商业户,“420”为个人合伙,在税收票证的“注册类型”栏内填写“个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它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根据税务登记内容按税务统计报表的“注册类型”口径要求填写。

  以上规定,请与《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一并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