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6号
颁布时间:1998-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精神,为深化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质量,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实行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使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分行业和部分企业,对1997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承办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计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会计帐表等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对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要及时送主管地税机关1份,作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有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