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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13号

颁布时间:2007-08-29 14:51:49.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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