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34号

颁布时间:2007-02-14 09:50:2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2月14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