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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25号

颁布时间:2001-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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