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办转字[2007]63号

颁布时间:2007-02-09 09:11:3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