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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纳税后为什么还要补缴税

2003-04-09 14:0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从事副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年初税务部门核定月营业额为3000元,并按月足额缴纳税款,可近期税务机关在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中,他们根据填开的发票,查补今年1-9月还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980元,请问缘由?

  答: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不建账,对其税款的征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该办法第15条还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的,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处理。该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填开的发票,查补了税款,说明实际月经营收入高于税务部门年初核定的营业额,而又没有申报调整定额,故此,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和罚款是有文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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