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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法规——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2004-01-16 11:13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九、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如下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等。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畜牧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0.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登记)之日起,其取得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2.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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