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包销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003-04-0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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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一年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产交给该公司,该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进行销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该公司收取差价和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该公司收购。
根据国税函[1996]684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末售出,由包销商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