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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法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004-01-16 10:19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和基金等。显然,它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入是不同的。这也体现了一切应税收入都要征税的基本原则。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的方法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2.可以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项目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支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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