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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其购买并居住过的普通住宅能否免缴营业税

2004-04-21 16:31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某人在北京买的普通住宅,已居住了两年,现在要出售,能否免缴营业税?

    答:可免缴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是指能够提供其自住户籍证明复印件(无户籍在京购房和京籍人户分离者,凭该住宅所在地居民管理机构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其自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以合法付款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之日起,至其销售该住房之日止,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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