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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个人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
>财管:相对价值模型的应用
>新员工入职必备的8大素养
>话题:如何集中注意力学习
>会计主管特训班8月10日开班
【名师专栏】
网校名师对个人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讲解(税法)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