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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7.12)

2013-07-12 16:41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网校为了帮助2013年备考中级职称的学员指引方向、调整好学习状态,进入备考阶段。特邀请2012年中级职称考试全科通过优秀学员做客网校论坛,分享成功经验,交流学习技巧,指引您少走弯路……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讲解

>经济法: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融资租赁的特点包括哪些

>购货所得赠品如何处理

>精华:10个亚健康信号

>话题:还记得母校校训吗

>优秀学员分享成功经验

【名师专栏】

赵俊峰老师关于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精彩讲解(经济法)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下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比如,甲说:“我渴了,想买一瓶矿泉水喝,你有没有?”乙说:“矿泉水没有,我就有汽油你喝不喝?”这种情况下,乙的回答就是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此时已经构成反要约,构成了对甲提出的要约的拒绝,使原来的要约失去了效力。那么甲就不再受原来要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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