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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7.03)

2013-07-03 17:32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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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法Ⅰ:金融保险业计税依据

>税法Ⅱ:不竞争款项征收的规定

>精华:盘点十大高薪单身职业

>学习疲劳了,怎么放松自己

>网校2014注税预习班新课开通

【名师专栏】

奚卫华老师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讲解(税务代理实务)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重点是区分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

必经复议(先复议,后起诉)——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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