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了,目前,注会考试已经处于强化提高复习阶段,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此阶段的学习,特别策划了“2013注会强化阶段备考指导专题”……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7月31日(星期三)
农历六月二十四
距2013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还有80天
距2013年注会综合阶段考试还有59天
【本期导读】
>杨军精彩讲解:停业、复业登记规定
>会计:可转换债券稀释性的判断
>经济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论坛精华:好公司鉴别标准
>复习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013注会强化阶段备考指导
【名师专栏】
杨军老师对停业、复业登记规定的讲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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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