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正文

今日焦点(2013.06.21)

2013-06-21 16:39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全面进入备考阶段。在复习中,您是否记住了每天学习的内容?您是否还在用死记硬背的方法记忆呢?您是否在为如何有效记忆而发愁呢?为此,网校为大家分享了七种记忆技巧助你打破遗忘魔咒……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支票为什么没有“保证”问题

>精讲: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易错易混: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精华:成熟的六个标志

>2013注税考试我想对自己说

>网校关注:七种记忆技巧

【名师专栏】

赵俊峰老师关于支票为什么没有“保证”问题的精彩归纳(经济法基础)

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对汇票和本票的保证,对支票没有规定保证,也就是说,我国不实行保付支票这一做法。这是由我国票据流通的实践和国情所决定的。

(1)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别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是支票的付款人。并且长期以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支票,只有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具有可靠资金保证的法人才可签发和使用支票。

(2)支票是支付证券。支票的特点是见票即付,是即期票据。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从功能上来说,支票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支付的迅速、携带的方便,因此,支票的资金关系是确定的。银行等作为形式上的付款人,长期要求签发支票的出票人在使用支票时,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严格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由于以上情况,为保持我国支票的性质,票据法对支票没有规定保证制度。

相关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