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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6.18)

2013-06-18 17:14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网校会计职称考试周刊中涵盖了最新的“本周焦点”、“复习指导”,以及学员们各种各样的学习方法以供大家参考。“学习榜样”专栏展示了优秀学员的成功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迪。欢迎阅读会计职称考试周刊……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精讲:承销团承销证券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

>疑难解答:企业价值如何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巧用水果减肥的10个妙招

>如何在老板眼下“偷”学习

>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周刊

【名师专栏】

赵俊峰老师关于承销团承销证券条件的精彩讲解(经济法)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主承销即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公司。发行证券面值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也可以由承销团承销。这里为什么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就要由承销团承销呢?因为要四个字,即“控制风险”。如果承销规模很大,结果没人买,根据承销协议证券公司要全部买下来的话,那将占用巨额的资金,由单个证券公司来承销风险过大,所以强制要求组成承销团,这样由多个券商一起来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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