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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叶青老师对居民纳税人的讲解
>会计:外币汇率的选择应用
>财管: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
>面试过程中如何调整紧张心态
>如何让每一天的学习更高效
>2013注会考试看书“三步走”
【名师专栏】
叶青老师对居民纳税人的讲解(税法)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综上可知,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例如,一个外籍人员从2007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2008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12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12月23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节和元旦。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没有超过90日的标准,应视作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因此,该纳税义务人应为居民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