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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经济法:物权法定原则
>全面预算的编制方法
>精华:饮食中的黄金搭配
>考证漫漫,谁与你为伴
>2013网校社区访谈大聚合
【名师专栏】
叶青老师对《税法》科目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讲解(税法)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采用25%的基本税率。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计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基本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