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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5.27)

2013-05-27 17:22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已上市,为帮助广大考生尽快熟悉及了解新教材内容变化情况,正保会计网校分别将2013年与2012年《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教材进行详细对比……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关于赠与的撤销的精彩讲解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财务管理:如何计算除权价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论坛精华:如何保持好心情

>如何调整时间避免学习疲劳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对比情况

【名师专栏】

游文丽老师关于赠与的撤销的精彩讲解(经济法)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赠与人在给付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如经济困难、另行选定赠与对象等,可以撤销赠与;对已经给付或部分给付的不得撤销。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比如说一个人马上就要不行了,突然想起自己前天答应赠给邻居家1万块钱,看着自己还没有成年的儿子,一阵心酸,就说该赠与要撤销。我们看,这个赠与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没有经过公证,并且只是口头承诺,还没有实际交付,所以这时候就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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