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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4.24)

2013-04-24 17:12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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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原则的讲解

>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疑难问题:现金流量分类概括

>论坛精华:求职礼仪知多少

>如何对待备考中易混淆内容

>初级职称预习班课程抢先学

【名师专栏】

网校名师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原则的精彩讲解(经济法基础)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中有一条是“银行不垫款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大家要注意,这是针对银行是中介机构这个地位来说的,也就是说,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是不能代委托人垫款付款的,即在行使“资金中介”的这个职责上是不能垫用自己的资金的,但银行如果转换为其他的角色,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此时银行就不是代理付款人了,而是绝对付款义务人,即便出票人的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也是要用自己的钱来支付的。因此,“银行不垫款”原则是相对的,要看银行所从事结算资金具体业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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