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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3.29)

2013-03-29 16:03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距离2013注税考试还剩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在这三个月里如何进行备考,是广大考生关心的问题。正保会计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充分利用最后三个月的学习时间,特为考生提出一些备考建议……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特别纳税调整中的法律责任

>定额税率和税率的其他形式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

>精华:白领十大最新评判标准

>话题:你是为了什么考注税

>如何进行2013年注税考试复习

【名师专栏】

奚卫华老师对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讲解(税务代理实务)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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