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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3.22)

2013-03-22 16:59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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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的理解

>股票股利、股票分割和回购

>论坛精华:企业中8类精神乞丐

>话题:为何计划100行动却为0

>2013注册会计师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名师专栏】

奚卫华老师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问题的讲解(税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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