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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3.12)

2013-03-12 16:42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随着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广大考生的备考学习也变得越来越紧张。为了让考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全面系统地复习,正保会计网校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辅导预习班课程已经开通……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内容的阐述

>经济法基础:车船税

>初级会计实务:收入的确认

>论坛精华:吃羊肉的五大禁忌

>今日话题:植树节聊环保

>职称报名在即 网校辅导新课开通

【名师专栏】

赵俊峰老师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内容的精彩阐述(经济法基础)

根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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