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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2.01)

2013-02-01 18:03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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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名师赵俊峰:票据权利的精彩讲解

>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答疑精华: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哲学小故事:柏拉图的小驹

>今日话题:职场新人如何完美转型

>财务经理6天三级跳特训班报名中

【名师专栏】

赵俊峰老师关于票据权利时效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区分的精彩讲解(经济法基础)

很多学员学到“票据权利时效”这里可能会非常的不理解,经常会问,这里跟付款期限,承兑期限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其实,所说的“票据权利时效”,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限,在此期限以内,持票人的权利是不消灭的,但超出了这个期限的,票据权利本身是消灭的,而《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和提示承兑期限都是指的“程序性”期限,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话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按照规定,是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依然可以在作出书面说明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这说明只要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限内,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还是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仅仅是违反了程序性期限的规则是不影响票据权利的,但超出了票据权利时效期限的,那么就丧失了全部的票据权利,更谈不上程序性期限的行使,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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