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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9 08:52:2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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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注册条件 准予注册的条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5)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4)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8)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程序   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在中评协网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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