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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重整期间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1 08:33:29 字体: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重整期间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B.除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应当行使

  D.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不受任何条件约束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的相关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该题针对“破产重整”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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