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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管理人的资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2/21 09:04:1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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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选择题)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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