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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破产受理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2/16 08:40:09 字体:

  单项选择题

  ◎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受理的效力。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该题针对“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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