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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知识点分享: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5/28 17:37:2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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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6.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情形
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2.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
6.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而非法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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