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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1.一般原则:只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2.特殊情形:
| 缺席证据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
| 涉密证据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
| 调取证据 | 1.依申请调取:由申请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依职权调取:由法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
|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 1.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 2.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
| 无关联证据 | 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
| 补充证据 | 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
| 庭审证据 | 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
| 二审证据 | 质证情形:①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②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 |
| 再审证据 | 质证情形:①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②证据不足而再审的主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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