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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不管其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不管该项债权请求权是否享有担保,都属于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依照第109条的规定,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获得优先清偿,而不是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但其也要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同时,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完全受偿的,就其未受偿债权部分,也要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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