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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的同时,《民法通则》又确定了民事行为这个法律概念,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例题10】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行为的是( )。
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为招待的行为
B.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
C.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
D.甲赠与乙一万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ABC项均属于事实行为,D项属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在于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和以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3人以上的合伙行为。
【例题11】下列行为中,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是:( )
A.撤销行为
B.解除行为
C.追认行为
D.遗嘱行为
【答案】D
【解析】单方行为是指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为而能独立存在的行为;
从行为是指要依附其他行为存在而存在的行为。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从行为。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约定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7.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行为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名义所为的行为;
辅助行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法定代理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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