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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商标专用权的共有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06 14:10:1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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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专用权可以被多个主体共同享有,同一个商标权被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的,称为共有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共有商标:

  (1)主体为两个以上,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数个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专用权,如果主体不是两个以上,则不构成共有商标。

  (2)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主体为两个以上,而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客体只能是一个,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共有商标。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拥有同一项权利,这里所指的拥有是所有权的意思,与许可使用商标的使用权是不同的。

  (3)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如有变动的,也须经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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