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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2/25 18:54:3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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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二、责任的区分

  1.无限责任——界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链接教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2.连带责任——界定 “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即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链接教材】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没有连带责任的问题。

  【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定对内。

  3.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教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

  【注意】当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这是对内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

  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链接教材】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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