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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1/31 15:00:3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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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消费税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处理同增值税(不包括啤酒、黄酒,因为是从量征税,押金没影响)
特殊规定1.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税。
2.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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