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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了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例1】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拒付租金。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如果2004年9月1日发生水灾,10月1日洪水消退,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9月1日暂停计时,10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05年2月1日。
【例2】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拒付租金。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2004年3月1日发生水灾,4月1日洪水消退,那么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
【例3】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拒付租金。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2004年6月1日发生水灾,9月1日洪水消退,那么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3月1日。
(2)如果在诉讼时效进行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例4】2004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05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05年5月10日银行B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那么2005年5月10日银行B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例5】2004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05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2005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那么B银行于2005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例6】2004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05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偿还借款本息,A企业于2005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那么A企业于2005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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